隨著汽車尾氣污染的日益嚴重,汽車尾氣排放立法勢在必行,世界各國早在六、七十年代就對汽車尾氣排放建立了相應的法規(guī)制度,通過嚴格的法規(guī)推動了汽車排放控制技術的進步,而隨著汽車排放控制技術的不斷提高,又使更高標準的制訂成為可能。 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,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法規(guī)起步較晚、水平較低,根據(jù)我國的實際情況,從八十年代初期開始采取了先易后難分階段實施的具體方案,其具體實施至今主要分為四個階段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國I、國II、國III、國IV。
第一階段
1983年我國頒布了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,這一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,標志著我國汽車尾氣法規(guī)從無到有,并逐步走向法制治理汽車尾氣污染的道路,在這批標準中,包括了《汽油車怠速污染排放標準》、《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》、《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排放標準》三個限值標準和《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測量方法》、《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測量方法》、《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測量方法》三個測量方法標準。
第二階段
在1983年我國頒布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的基礎上,我國在1989年至1993年又相繼頒布了《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、《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二個限值標準和《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》、《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》二個工況法測量方法標準,至此,我國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態(tài)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體系;值得一提的是,我國93年頒布的《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》采用了ECER15-04的測量方法,而測量限值《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 則采用了ECER15-03限值標準,該限值標準只相當于歐洲七十年代來的水平(歐洲在1979年實施ECE R15-03標準)。
第三階段
以北京市DB11/105-1998《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的出臺和實施,拉開了我國新一輪尾氣排放法規(guī)制訂和實施的序曲,從1999年起北京實施DB11/105-1998地方法規(guī),2000年起全國實施GB14961-1999《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》 (等效于91/441/1EEC標準),同時《壓燃式發(fā)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(fā)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》也制訂出臺;與此同時,北京、上海、福建等省市還參照ISO3929中雙怠速排放測量方法分別制訂了《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》地方法規(guī),這一條例標準的制訂和出臺,使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達到國外九十年代初的水平。
第四階段
汽車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(碳氫化合物)、NOx(氮氧合物)、CO(一氧化碳)、PM(微粒)等,通過更好的催化轉化器的活性層、二次空氣噴射以及帶有冷卻裝置的排氣再循環(huán)系統(tǒng)等技術的應用,控制和減少汽車排放污染物到規(guī)定數(shù)值以下的標準。根據(jù)規(guī)劃,北京市2008年對全市新增機動車實施“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”(以下簡稱“國4排放標準”),具有國4標準的汽車燃油將在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全市供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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